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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金錢上的困擾的人很多

很多人急用錢卻求助無門 有時候就走上不好的借錢管道..

所以我今天分享了一個合法的借錢管道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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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35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12/14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3,938,755,4765.預定買回之期間:104/12/15~105/02/13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0,0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20.00~35.00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46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3,400,00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104.08.14~104.09.25 買回 3,400張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104.08.13申報買回10,000張,截至104.10.12 買回 3,400張,以上未執行完畢之原因為:因兼顧市場機制不影響股價,本公司視股價變化及成交量狀況採分批買回,故未能執行完畢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104.12.14董事會決議通過於104.12.15~105.02.13買回本公司股份10,000仟股,買回區間價格20元~35元,當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公司股份。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吸納人才及促進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除依本辦法轉讓予員工之股份均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與其他流通在外之普通股相同。第三條依本辦法買回之股份,應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三年內,一次或多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凡正式任用之員工、具有潛力之新進同仁及其本公司轉投資持股50%以上之從屬公司員工得依主管機關相關辦法規定符合資格者,經報董事長核可後,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第五條本公司得考量員工職位、職等、服務年資、考績及對公司之貢獻度與發展潛力等事項,並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擬訂員工受讓股份之權數,報請董事會核定之。第六條依本辦法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如下:一、依董事會決議買回後,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公司股份。二、報奉董事會核定後公佈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八八折為轉讓價格,若認股基準日適逢證券市場休市日,無收盤價者,則以認股基準日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轉讓價格,惟轉讓價格低於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則以原實際買回股份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其計算後之轉讓價格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新台幣元為止。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其轉讓價格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調整之。第八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相關稅捐仍應依法繳納後始得辦理過戶手續。第九條依本辦法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十條其它規定事項一、職等、職位資格依公告認股之實施生效日為準;年資計算均依法以到職日計算之。二、員工認股以1000股為單位,可放棄或減少認購股數,惟認股權利不得轉讓。第十一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二條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本公司董事會依規定聲明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之決議,已考量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及對公司財務之影響在合理範圍之內,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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